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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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1民初49号
原告:西藏乌热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旁多乡日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1MA6TF7QC9T。
法定代表人;曲央伟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湿地公园3栋3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BA07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被告:**各,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第三人:西藏亿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物流园区办公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5994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西藏梓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区市体育东路北侧赤美居民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B3F9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藏崇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物流园区办公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DB0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西藏乌热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各、第三人西藏亿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梓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崇文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西藏乌热隆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藏乌热隆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乌热隆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强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