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92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肃北县。
法定代表人:***,系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执行人:仲磊,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15日,现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仲磊妻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26日,现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12日,现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8月16日,现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1日,现住敦煌市。
本院在执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磊、***、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1月17日向七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仲磊、***缴纳本案执行款2900000元;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被执行人仲磊、***还清借款为止。被执行人仲磊、***承担案件受理费15227元,执行费31400元。2017年11月25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仲磊、***、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七名被执行人的申请,2017年12月14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仲磊、***、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七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23民初111号对被执行人仲磊、***、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