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606号
申请人: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
法定代表人:丁华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涵,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27216.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7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账户71×××68的存款62721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3日起至2022年07月2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606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