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财保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KWKN1A。
法定代表人:郭雄铭,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晖支行1091××××0658、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文支行2051××××4537的银行账号1375930元的存款。同时,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400390168432××××)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晖支行开户账号为109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文支行开户账号为2051********的银行存款共计13759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