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5167号
原告: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KWKN1A。
法定代表人:丁华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系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124542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涵,系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8963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路宇路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美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