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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某某与某某、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5962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红星
书记员 黄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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