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28号之三
解封保全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水闸桥东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朝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62823Y。
法定代表人:严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52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万元的财产。原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的不动产30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伊扬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