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2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水闸桥东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朝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8162823Y。
法定代表人:严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3965万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太仓融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的不动产30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伊扬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