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209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水闸**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