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209号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水闸**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245206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