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967号 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苏传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计2195.5元,由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