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967号
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苏传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计2195.5元,由青岛金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