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可云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辖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可云,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上诉人青州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州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青州市,三个被告中,其中两个被告住所地在青州。此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州市。所以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在山东省青州市架设线路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山东省青州市,广饶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行为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施工工程是***从青州市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此后***又将部分劳务包给任可云,被上诉人***在青州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时受伤,故侵权行为地在青州,但被告任可云住所地在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属广饶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