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217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昌成东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