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尚格金属制品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尚格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董锋,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孙孝合,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尚格金属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8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92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6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全部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89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