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与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民初460号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经营者:杨培夫,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璘,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孙孝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林,男,汉族,系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诉被告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富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