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李沧区衡水路7号-83。
法定代表人孙孝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黎兴铝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过程中,本院(2019)鲁0203执保771号案件依据(2019)鲁0203民初52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2300000元后,本案予以结案,同时放弃其他执行申请并自愿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5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