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自贸区华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华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55735H),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瑞,海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棠溪音乐吧(组织机构代码:L7819169-8),住所地:三亚市。
经营者:严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儋州市。
关于海南自贸区华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与三亚棠溪音乐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华森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棠溪音乐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森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20日起计至付清所有工程款之日止),承担执行费2450元,以上共计172450元(利息及迟延利息金暂未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三亚棠溪音乐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通过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余170000元未执行到位(利息及迟延利息金暂未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初美超
审 判 员 李斯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羡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