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7民初2607号
原告:海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55735H。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原告海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良文
附相关法律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