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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中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27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沿江三路华达小区一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624195607294012),户籍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镇方庙村二组。
关于海南华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森装饰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海南华森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对其财产进行“四查”(查房产、查银行存款、查车辆、查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森装饰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法定终结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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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