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7621号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装备制造基地西溪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
法定代表人:苏子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展,上百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永隆国际3栋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93C13M。
法定代表人:张奎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计2386元,由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蔡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