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28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和平中路139号时利和大厦中环家居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93C1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榛榛,******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彬,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泉州恒川建设有限公司、**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