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1980号******
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北段商业楼(1号楼B座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69203589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2568484836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