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曹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4836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121G。
法定代表人:江鹏,该局局长。
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与颍上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阜仲字第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执行标的的数额,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阜阳市××县辖区内,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90号裁决书,指定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