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926号
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4836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平市焦桥镇杏花河路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502X4。
法定代表人:李夏,镇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山***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