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1412号之一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积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奋勇。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5元,合计2433.87元,由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