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德阳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3879号
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0961417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灏,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二段291号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6HC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