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3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德舟。
被执行人:德阳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6HC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7月4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德阳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51137元,至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将本案执行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