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66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