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2067号
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县,系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铸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6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锡侠,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铸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