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0602号
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菲,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皇木麒麟楠香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皇木麒麟楠香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四川西子怡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