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0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4FA7XA。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木鼓路邮通巷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4月26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普洱市澜沧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普洱市景东县人,原住云南,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802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及资金占用费,共合计211405.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4.50元,申请执行费307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4个银行账户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的1个账户予以冻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