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5391号之一
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新光巷285号沃霖大厦1-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365977014。
法定代表人:柴文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仙,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木鼓路邮通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4FA7XA。
法定代表人:李奇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标,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堂,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水道元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