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9民初14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县城糖办住宿区。 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4FA7XA。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木鼓路邮通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女,1966年4月26日生,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会春 审判员  尼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