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9民初14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新县城糖办住宿区。
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4FA7XA。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木鼓路邮通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女,1966年4月26日生,彝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会春
审判员 尼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