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海县水利局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2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海县水利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福,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章武妹,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海县水利局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海县水利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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