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怀远县住房和建设局、安徽圣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特23号

申请人:怀远县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从卫,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ECF505(1-1)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怀远县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怀远县住建局)与被申请人安徽圣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怀远县住建局称,请求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8)蚌仲裁字第209号仲裁裁决;圣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圣力公司在仲裁时向仲裁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向仲裁庭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仲裁委对于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作出错误认定,导致裁决结果错误。1.根据怀远县住建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圣力公司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可以证明怀远县住建局明确提出技术需求,该技术需求即为检验标准。仲裁委认定在合同签订之前没有约定检验标准错误。2.仲裁委认为怀远县住建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检验所送样品是双方共同抽检送样。仲裁委这一认定是基于圣力公司隐瞒证据并向仲裁委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怀远县住建局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抽检送样。3.仲裁委认为安徽省质检院未按合同约定的行业标准检测,所依据的安徽省地方标准不应作为检测依据,系曲解合同而得出的结论。根据合同约定,产品的技术标准不仅要执行国家标准,或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更原告执行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标准、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安徽省质检院做出的检验报告,认定产品不合格,证实基于合同约定的技术需求。二、仲裁委认定圣力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的后果是作出错误的裁决。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怀远县住建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怀远县住建局已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还约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圣力公司应及时取回产品,圣力公司故意不取回,反而向怀远县住建局索要货款。三、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圣力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圣力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怀远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理由,请求驳回怀远县住建局的申请。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同于二审上诉案件,其适用的规定是仲裁法5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该六种情形均不涉及实体,形式审查为原则。案件的审查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就与法律赋予的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相违背。二、怀远县住建局在申请书中陈述的问题多属于实体问题,不应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怀远县住建局对仲裁委认定是否适用检验标准及适用何种检验标准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审查范围。怀远县住建局陈述圣力公司隐瞒双方共同抽检送样的证据并虚假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说,即使有证据证明圣力公司隐瞒证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怀远县住建局既然主张送检是双方共同抽检送样的证据,那必然也能够被双方共同掌握,该证据既然是双方共同掌握,那怀远县住建局为何不向仲裁庭提供。怀远县住建局强调圣力公司隐瞒证据不符合常理。另外,怀远县住建局陈述对于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后是否应该取回货物等论述,也是对实体内容的评判,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三、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怀远县住建局虽是政府机关单位,但在作为市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仍应尊重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怀远县住建局将其自身利益解读为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蚌仲裁字第209号裁决:一、解除圣力公司与怀远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怀远县2018年农村改厕设备(二包)采购合同》;二、怀远县住建局给付圣力公司货款4612005元;三、驳回圣力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58275元,由圣力公司承担4058元,怀远县住建局承担54217元,怀远县住建局直接向圣力公司支付仲裁费54217元。上述款项怀远县住建局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圣力公司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关于怀远县住建局主张圣力公司隐瞒证据,虚假陈述问题。怀远县住建局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圣力公司隐瞒“我方向其送达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向仲裁庭作出的虚假陈述称没有参与抽检送样。”关于是否隐瞒质量检测报告。首先,仲裁法第58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怀远县住建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圣力公司拥有该份质量检测报告而未向仲裁庭提供;其次,根据怀远县住建局陈述,该份检测报告系其向圣力公司送达,该证据不属于仅为圣力公司掌握而未向仲裁庭提交的情形。怀远县住建局辩称其仅有一份,但其即未向仲裁庭申请调取,也未申请检测单位出庭作证,怀远县住建局作为送检委托单位,称其没有送检报告也与常理不符。再次,庭审过程中,怀远县住建局已向本院提交两份检测报告的图片,也即表明其持有两份检测报告。怀远县住建局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仅提供一份,未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认定为圣力公司故意隐瞒。故怀远县住建局该辩称不能成立。关于怀远县住建局称圣力公司作出没有参与送检的虚假陈述问题。首先,怀远县住建局庭审中提供录像光盘欲以证实圣力公司参与抽检送样,但根据其提供的光盘,该录像怀远县住建局未提供原始载体,圣力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参与抽检送样不予认可。其次,根据怀远县住建局提供的录像,无法确定录像中的行为系双方在对产品抽样送检。故怀远县住建局称圣力公司在仲裁庭作虚假陈述证据不足。

关于案涉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怀远县住建局虽作为行政主体,但本案中其与圣力公司签订的合同系行使民事权利,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民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整和约束。圣力公司依据该合同向仲裁委要求解决其与怀远县住建局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蚌埠仲裁委员会对案涉合同进行审查,裁决怀远县住建局支付货款并未涉及他人权益,也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怀远县住建局主张仲裁委对于合同技术需求、检测标准及合同解除、货物取回等的裁决错误问题。因上述认定属于仲裁委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分析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予审查。

综上,怀远县住建局申请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8)蚌仲裁字第209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远县住房和建设局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8)蚌仲裁字第20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住房和建设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怀甫

审 判 员  陈二伟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