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源热力有限公司

辽宁东戴河新区鑫源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鑫源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99419971J。
法定代表人韩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身份证号1309841988××××××××。
被执行人邵文兵,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身份证号1309841983××××××××。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鑫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邵文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鑫源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案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20年9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邵文兵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鑫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邵文兵银行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妻子李春娟名下位于秦皇岛市××区兴桐鑫城一区18栋3-1301号(面积159.02平米);查封被执行人邵文兵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区时代逸城24栋2-2502号(面积195平米)、秦皇岛市××区东华北里付3栋1-601号(面积91.5平米)共三处房产。现此三套房屋正在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