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与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902号

原告: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尚庄村尚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8250584J。

法定代表人:孙秀芝,董事长。

被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潘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11936434。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泰和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