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087号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潘王路24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锋,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荣,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