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824号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工业园潘王路24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凯达鑫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简家屯村简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达鑫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824号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工业园潘王路24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凯达鑫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简家屯村简新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达鑫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