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某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9977号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24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洋节能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新营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洋节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新营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洋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新营村委会偿还货款1989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以16654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该款**之日,以198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上新营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飞洋节能公司与上新营村委会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设备购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飞洋节能公司向上新营村委会提供换热机组设备2套及安装,合同金额648990元。飞洋节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上新营村委会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尚欠货款198990元。经飞洋节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请法院判决。 上新营村委会未答辩。 飞洋节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购货及安装合同,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2.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证明2019年11月10日已竣工,合同价款的金额为648990元;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证明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原告回款35万元,2022年4月12日回款10万元,共计偿还45万元;4.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金额分别为510948元及138042元,合同金额648990元的发票已全部开出。对上述证据上新营村委会未到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飞洋节能公司与上新营村委会签订设备购货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飞洋节能公司向上新营村委会提供换热机组设备2套并负责安装,合同金额为879680元。后经审核实际造价为648990元。2020年12月23日上新营村委会向飞洋节能公司付款35万元,2022年4月12日付款10万元,共计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198990元。飞洋节能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1月为上新营村委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共计金额为648990元。 本院认为,上新营村委会与飞洋节能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买飞洋节能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新营村委会没有**货款,尚欠19899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飞洋节能公司要求上新营村委会支付所欠货款1989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合同未约定设备运行的具体时间,但约定2020年5月30日前**合同余款,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上新营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989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98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街道上新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