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丰豪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81民初5084号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丰豪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豪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山东飞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