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4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0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火炬大厦7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宏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宏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