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坤与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363号 原告:**坤,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新立城镇******屯6288号。 法定代表人:剪东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诉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坤于2019年4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