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363号
原告:**坤,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新立城镇******屯6288号。
法定代表人:剪东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诉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坤于2019年4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广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