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南京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348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2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被告:南京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区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B5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楚新,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