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453号之一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陆福友。
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陈士运。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