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3911号
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纬北路街道经一路249号经纬嘉园西区1号楼1单元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94W59K6G。
法定代表人:王付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577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超,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伟,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醉美240综合委员会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士运。
被告:菏泽昊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邵堂村南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殿文。
被告: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城路西段北侧丰源金河湾。
法定代表人:高盼。
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昊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昊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昊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天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晟汇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