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84号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大***矿柱林场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5613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046260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醉美240综合委员会办公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1133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嘉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南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FQJ6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系段路北凤凰国际小区2#楼2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RD1GM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合韵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与人民路以东路南优米旅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J37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嘉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合韵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10000.00元。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嘉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合韵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员 刘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