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3300号
原告: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村南500米,统一代码91370830MA3DQ995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醉美240综合委员会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金堤社区经五路中侧。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执行董事。
被告: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南***(220国道路西45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以与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