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5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泉花园37号5单元2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5********。
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醉美240综合委员会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521168011133J。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15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15民终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