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83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云,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守辉,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本诉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13895.12元银行存款;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的账户(账号32×××86)金额2013895.12元(实际冻结2013895.12元)。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账户(账号32×××86)的存款2013895.12元。本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继续冻结了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的账户(账号32×××86)金额2013895.12元(实际冻结2013895.12元),保全期间为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6日。其后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说明保全期限,并要求其需在保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以保障其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账户(账号32×××86)的存款2013895.1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泽